第二十三条

有效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安全风险。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关记录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数据等。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标明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经营者。消费者因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未标明实际经营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