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标价。

经营者以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以明示的方式征得消费者同意,并提供显著、便捷的取消或者变更选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