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第十五条有效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自有产品或者代销产品销售专门区域,设立明显标识,向消费者说明产品真实情况,不得以误导、诱导、夸大等方式从事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