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虚假的折扣、清仓价、最低价等价格欺诈方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