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作出真实、全面的介绍和说明,就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主动向消费者告知下列情况或者出示书面文件:

(一)商品的价格、计价单位、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售后服务等;

(二)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

(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说明、警示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等;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