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第十一条有效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场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遇到危险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经营者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探险等高风险旅游、体育或者娱乐项目,应当具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救护设施、安全保障人员,制定应急救护方案,依法为消费者购买保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