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双向合作,形成医疗护理与养老服务之间的转介机制,建立康复病床、医疗巡诊、预约就诊、双向转诊、急诊急救以及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承接医疗机构内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老年人。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