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依法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服务标准、规范以及养老服务合同约定,为老年人提供集中食宿、生活照料、文体娱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安宁疗护等服务。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