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以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协议优先保障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