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不同护理等级配备养老护理人员。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依法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