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不同护理等级配备养老护理人员。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依法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