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床位有剩余的,可以向社会开放。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实行入住评估和公示制度,将床位资源信息向社会公开,保障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公平入住。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