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医疗机构、养老服务组织、物业服务人、家政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