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支持建设标准化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鼓励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或者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托管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