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十八条有效支持建设标准化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鼓励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或者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托管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