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给状况,逐步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扩大服务保障对象、提高服务标准。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