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专业养老服务组织运营,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优先保障辖区内特困、经济困难、失能、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