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坡道、座椅、楼梯扶手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适老化无障碍改造。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便利。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民政等部门应当支持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给予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指导。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