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等部门,在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