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