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有关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