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有关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