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