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质询或者代表视察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担任社会监督员,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督。
市、县(市、区)人大代表联络站(点)可以作为营商环境监测点。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