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公布、及时更新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