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政策措施抽查等机制,营造公平的制度环境。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