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统筹入企调研参观活动,压减涉企行政检查频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非必要不到企业现场检查。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编制、公布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行政检查。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及时进行检查并依法处理。
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实行报备制度和企业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建立监督平台,按照事前报备、事中留痕、事后评价的原则,对涉企检查行为实行全过程监督。具体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