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本市推广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涉企保证金比例、分期收缴。涉企保证金符合返还条件的,应当及时返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整治涉企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及其他非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督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报告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