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指导全市规划选址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并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年度建设计划,组织推进实施。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具体地块。市和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加强停车场建设用地保障。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