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建、公安机关等部门,综合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公共交通服务能力和交通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泊位配建指标,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