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建、公安机关等部门,综合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公共交通服务能力和交通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泊位配建指标,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