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机关、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根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结合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市级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公安机关、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结合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规划建设的车位(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机动车停车场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将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公共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