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标明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的,由市或者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