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由市或者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