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学校和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临停快走区域,标明临时停放时间,及时提醒和清理临停快走区域超时停放的机动车。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