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三节 专用停车场第三十一条有效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费标准应当在前期物业合同中予以约定。住宅小区内配建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道路安全和畅通、不占用消防车通道及绿地的情况下,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决定后,可以在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