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三节 专用停车场第三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专用停车场应当在投入使用前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停车场泊位设置、数量等信息,具备条件的可以接入智能停车综合管理平台。既有的专用停车场应当按前款规定及时报送信息。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