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专用停车场应当在投入使用前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停车场泊位设置、数量等信息,具备条件的可以接入智能停车综合管理平台。

既有的专用停车场应当按前款规定及时报送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