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服务费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服务费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及其监管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定期评估和完善。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