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警用车辆、消防车辆;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

(三)残疾人出示本人残疾人证并驾驶符合本人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车辆,在各类非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

(四)停放时间不足十五分钟的;

(五)在夜间不影响交通通行安全前提下,施划和调整的部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