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车辆的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