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确定的机动车停车泊位配建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应当同步配建规定比例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预留规定比例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鼓励在最低配建比例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