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社会多元化主体参与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投资与建设,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提供下列支持措施:

(一)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资金、土地等支持;

(二)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及规划条件、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允许配建不超过规定比例的停车配套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