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鼓励社会多元化主体参与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投资与建设,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提供下列支持措施:(一)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资金、土地等支持;(二)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及规划条件、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允许配建不超过规定比例的停车配套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