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下列区域不得规划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快速路主路、主干路;

(二)人行横道;

(三)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四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以内的路段;

(四)次干路、支路距离交叉口停止线二十米以内路段;

(五)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

(六)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等出入口两侧十米以内路段;

(七)消防通道、盲道,道路各类管网井盖;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