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公安机关根据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等情况,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规划,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以及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
(二)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按照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规范有序、动态调整的原则合理确定停车泊位数量;
(三)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
(四)符合国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规范的其他要求。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常态化评估机制,每年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优化调整。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