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地下管线和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