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旧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统筹协调推进机制,结合城市更新,推动新建、改建、扩建停车设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