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利用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

依法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符合国家、四川省及本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依法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置停车泊位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相关功能要求及安全标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