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停车场标志牌、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泊位标线,安装车轮定位装置,对停车泊位实施编号管理;
(二)设置停车场的出入口,对进出通道、停车场地应当进行地面硬底化和防滑处理,保持地面坚实、平整;
(三)设置并标明符合规定比例的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四)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正常安全运行;
(五)配置消防器材、设施,并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配备通风、照明、防汛、通讯等设施设备,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七)配置、加装符合国家、四川省以及本市有关规定的电动汽车充电和接入设施,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八)按照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规定,配建、改造、补建可以兼容的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
(九)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既有的停车场不符合前款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