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关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从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人员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