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责。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一)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四)发展改革、教育体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投资促进、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