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接收举报的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负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