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分类包装。

危险废物包装物和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应当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包装物和容器外表层应当标明危险废物的形态、性质和安全防护要求。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