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